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政策要求,为加强财务管理,确保税务合规,经研究会研究决定,自2026年1月1日起,由研究会支付的自然人劳务费均应提供个人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,未提供相应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。巳经提交完劳务费报销材料的,应于2026年2月28日前补齐劳务收款人的个人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。
附件:操作指南
京研1号--北京糖代谢研究会关于开具劳务费增值税发票的通知.pdf
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政策要求,为加强财务管理,确保税务合规,经研究会研究决定,自2026年1月1日起,由研究会支付的自然人劳务费均应提供个人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,未提供相应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。巳经提交完劳务费报销材料的,应于2026年2月28日前补齐劳务收款人的个人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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京研1号--北京糖代谢研究会关于开具劳务费增值税发票的通知.pdf